【地方动态】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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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工作方案》

地方动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和财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托育服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女字〔2023〕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精神,成都市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要求,把托育服务作为营建全龄友好包容社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发挥工会作用,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和普惠性的托育服务,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和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四川工会十五大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目标,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助力健全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工为本。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工作导向,着力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坚持普惠性质。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的托育服务定位,服务价格不高于当地普惠托育托管服务收费标准。

    坚持因地制宜。用人单位根据托育需求和场地条件等因素,可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或联合相关单位建设不同规模的职工福利性托育托管机构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安全普惠的托育服务。

    坚持安全健康。始终把托育对象安全健康放在首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硬件设施完善,安全防护到位,服务管理规范,确保托育对象安全。

    三、工作任务

    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以及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爱心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单位内”“家门口”的托育服务,有效解决职工的“急难愁盼”,推动托育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不少于10家用人单位市级爱心托育示范点,市总工会和市卫健委将给予示范点位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每个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推动至少1个以上用人单位开展爱心托育服务试点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全市各级工会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齐抓共促“一盘棋”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当地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等地方性政策、水电气税优惠政策等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本地支持政策,实现降低职工生育养育成本,让有托育需求的职工家庭“托得到、托得起、托得好”,提升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努力降低运营成本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满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用人单位现有房屋设施等资源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降低托育服务场地成本。

    (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加强监管

    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结合成都百万职工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工作,通过托育服务行业岗位练兵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资源优势,主动密切所在辖区用人单位爱心托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依托健康管理员,加强对用人单位爱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健康监测、传染病防控、中医药服务的指导,促进医育结合,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托育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确保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和规范管理

    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相关建设运营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从相关经费中列支。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可给予一定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要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托育服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女字〔2023〕7号)、《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2023〕331号)、《成都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成工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专项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规范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将购买托育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直接发放现金或商业预付卡方式结算相关费用,严禁用于列支办公费、奖金、津补贴、通讯设备等方面支出。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职工子女提供托育服务。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用于托育服务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托育服务的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等程序。应合理安排托育服务经费,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发放补贴,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各级工会要加强专项经费审查审计监督,防范风险,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全市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把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研究、密切合作、强化监管和考核引导,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爱心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

    工会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职工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协调加强配合,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共同推进用人单位开展爱心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卫生和健康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的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用人托育服务的质量水平,切实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各级工会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发挥“妈咪宝贝屋”阵地的宣传作用,以及“贝森路2号”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工会宣传媒体矩阵作用,充分调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开展好“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 四川省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营造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有利于落实国家和省重要战略决策、促进单位发展、凝聚职工力量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工作局面。




本文转载自成都托育服务行业协会